(2017)皖0828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士林、张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吴士林,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岳西县。被执行人:张铁山,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士林与被执行人张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铁山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铁山在中国农业银行62×××61账户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