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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新凤与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凤,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凤被执行人: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405民初935号名his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余文革、宋义武、胡仕银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辑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