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毅申请执行曾晓滨、XX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曾晓滨,XX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晓滨,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XX跃,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张毅申请执行曾晓滨、XX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毅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