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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彬与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48号申请人李彬,男,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6476-6,住合江县合江镇符节路法院大楼。关于申请人李彬与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正力太平洋1号楼(商业楼)房号为2-6建筑面积:63.75平方米、2-36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2-38建筑面积27.75平方米、2-61建筑面积:91.74平方米、2-69建筑面积:29.91平方米房产共五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