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周复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周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务农,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周复清,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务农,住安陆市。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周复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复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志刚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周复清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周复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周复清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志刚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