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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云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云培,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鹏慧,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培,男,1972年9月l4日出生,住重庆市。原审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发玉,任总经理。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云培、原审被告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l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