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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监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岩申请执行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57号申请执行人:陈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云。陈岩与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02)金法执字第2302号】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