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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俊与王明敏、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俊,王明敏,王萍,朱玉香,王秀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俊,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明敏,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83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朱玉香,女,汉族,1962年3月31日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秀根,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俊与被执行人王明敏、王萍、朱玉香、王秀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俊以与被执行人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徒宝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后,可以在二年以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