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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红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40号罪犯吴红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南靖县人,捕前系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副处级),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红成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8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10100.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红成,对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服刑期间只缴交12000元;原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10100.7元未履行。漳州市不动产登记记录,该犯名下在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小区有一套商品房,两个地下车位;其妻月工资3400元。个人平均每月消费281元。本院认为,罪犯吴红成未能积极履行原判决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红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泰峰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