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文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文裕,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沧州市新华区,无业。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文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文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3时许,被告人董文裕醉酒后驾驶冀J×××××号豪情轿车沿沧州市顺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桥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董文裕驾车逃逸途中被巡警查获。经鉴定,董文裕血夜中乙醇含量为271.09毫克/100毫升。为此,指控被告人董文裕犯危险驾驶罪,并当庭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董文裕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董文裕的供述,被害人高某、陈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文裕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文裕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文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化长人民陪审员 鞠海岐人民陪审员 王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