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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柴如妥与冯学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如妥,冯学强,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柴如妥,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学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柴如妥与被执行人冯学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冯学强、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学强、王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2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柴如妥与冯学强、王丽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冯学强、王丽保证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柴如妥支付3万元,冯学强、王丽保证于2018年2月8日前偿还完毕剩余本金10万元,如冯学强、王丽未偿还剩余本金10万元,则利息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以月利率1%计算,直至偿还完毕本案的本息,但应扣除冯学强、王丽已履行的部分;二、申请执行人柴如妥可视冯学强、王丽的履行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