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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敬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然,北京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张敬然,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开发区甲1号。法定代表人:杨元明。申请执行人张敬然与被执行人北京孚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敬然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947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