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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冰洋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冰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2602、2603、2604号。法定代表人:姚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冰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尚街17号5层516。法定代表人:张胭脂,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鼎尚街17号5层516号,该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即上诉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