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195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屈某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陕06**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