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汤德兴与王启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兴德,王启翠,张涛,张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汤兴德,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启翠,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96年6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会英,女,汉族,1927年2月12日生。汤兴德申请执行王启翠、张涛、张会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8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启翠、张涛、张会英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81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