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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成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80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成文,男,1956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中洲山村*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日对其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成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至4月12日,被告人宋成文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中洲山村三组杨树沟(小地名)自留山上用油锯采伐马尾松树113株,折合立木蓄积61.60立方米。案发后,宋成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身份材料、林权证、木材检尺码单等;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犯罪地笔录以及被砍林木蓄积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宋成文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成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