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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彭文勇、杨祥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彭文勇,杨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50号原告马永林,男,回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彭文勇,男,回族,1972年6月4日出生。被告杨祥燕,女,回族,现年42岁,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林诉被告彭文勇、杨祥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林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