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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春芳与被申请人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芳,苏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847号申请人:雷春芳,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迎宾路16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90114002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恩,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苏艳,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201303023。申请人雷春芳与被申请人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春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艳的银行存款446858.19元或等价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程攀(雷春芳丈夫)所有车牌号为湘J061**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程攀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赠与;二、在价值446858.19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苏艳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房产、车辆,期限为2017年6月12至2018年6月11日。案件申请费2755元,由申请人雷春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