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志超、马擎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超,马擎,于皓瀚,陈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超,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马擎,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于皓瀚,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秋建,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超、马擎与被执行人于皓瀚、陈秋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