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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228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8月15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蒋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