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沛县国土资源局与殷丁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国土资源局,殷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2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举华,沛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津桥,沛县国土资源局副科长。被执行人:殷丁群。住所地:沛县。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国土资罚字(201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殷丁群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五段镇区翠湖嘉苑地块土地19.43亩,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殷丁群处罚如下: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388599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沛国土资罚字(201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沛国土资罚字(201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人民陪审员  官瑞祥人民陪审员  司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