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春燕与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燕,李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686号原告:梁春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告:李世勇,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燕诉被告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春燕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春燕负担。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芹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