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树明与刘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明,刘向阳,罗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47号之一申请人:姜树明,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刘向阳,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运管所家属楼。被申请人:罗喜丽,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运管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明诉被告刘向阳、罗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明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阳、罗喜丽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阳、罗喜丽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