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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树明与刘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明,刘向阳,罗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47号之一申请人:姜树明,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被申请人:刘向阳,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运管所家属楼。被申请人:罗喜丽,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运管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明诉被告刘向阳、罗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明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阳、罗喜丽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向阳、罗喜丽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