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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超与沈洪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超,沈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7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顾超,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沈洪滨,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顾超与被告沈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沈洪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顾超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沈洪滨偿还原告顾超借款659,600元,支付原告顾超上述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0日起算;以144,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2日起算;以为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6日起算;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6日起算;上述均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算,按照年息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9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洪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沈洪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