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俊生、曹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生,曹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高俊生。被执行人曹守华,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高俊生与被执行人曹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现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