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有贵与刘禹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有贵,刘禹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有贵,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禹恒,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