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文波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勇,张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许德勇,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张文波,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许德勇与张文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文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许德勇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文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德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