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47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连升审 判 员 李 满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