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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纪富与廖成强、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纪富,廖成强,杨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164号原告:于纪富,男,汉族。被告:廖成强,男,汉族。被告:杨晓英,女,藏族。原告于纪富与被告廖成强、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纪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纪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纪富负担。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