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2、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92号原告李某,女,194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1,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2,男,44岁,农民,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