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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2、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92号原告李某,女,194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1,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2,男,44岁,农民,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