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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延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阳,牛延军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160号自诉人:王向阳。被告人:牛延军。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王向阳诉被告人牛延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告人牛延军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人全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向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