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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悦、胡焕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胡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胡焕明,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悦与被执行人胡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