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75号被执行人: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秀芳,经理。本院受理的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高港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