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尽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尽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马春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雪,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尽良,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凤,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尽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尽良于2017年1月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亚新物业公司:1、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8213.01元、支付赔偿金16426.02元、支付年休假工资4720.12元、支付失业金损失9600元、补交各类社会保险;3、担负案件诉讼费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7)豫01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亚新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雪,被上诉人陈尽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凤于2017年6月1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2月17日,陈尽良到亚新物业公司处填写《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员招聘登记表》,2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陈尽良在亚新物业公司处从事秩序员岗位,月工资不低于1750元。2016年8月,陈尽良在工作时接到亚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口头辞退的通知。陈尽良于2016年12月1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亚新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亚新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213.01元、赔偿金16426.02元、年休假工资4720.12元、失业金损失9600元,并要求亚新物业公司为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5日该仲裁委作出二七劳人仲不受字[2016]第3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陈尽良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原审另查明,陈尽良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36.7元。陈尽良在亚新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未休年假,亚新物业公司没有为陈尽良缴纳社会保险。郑州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原审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陈尽良请求确认与亚新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亚新物业公司予以认可,且双方签订的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院认定陈尽良与亚新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陈尽良要求亚新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213.01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亚新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免于支付陈尽良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应向陈尽良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尽良在亚新物业公司处工作两年零五个月,应获得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6341.8元(2536.7元/月×2.5个月),对陈尽良要求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尽良要求亚新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16426.02元的诉讼请求,经查,亚新物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故对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尽良要求亚新物业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4720.12元的诉讼请求,亚新物业公司辩称陈尽良已休年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陈尽良在亚新物业公司处工作不满3年,应休年假5天,亚新物业公司应向陈尽良支付2014、2015、2016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为3498.9元(2536.7元/月÷21.75天×5天×200%×3年)。关于陈尽良要求亚新物业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9600元的诉讼请求,因亚新物业公司没有为陈尽良缴纳失业保险,该院支持陈尽良2017年3月份之前的失业金损失,2017年3月份之后的失业金损失,陈尽良可待实际发生后,向亚新物业公司另行主张,故亚新物业公司应向陈尽良支付失业金损失7680元(1600元×80%×6个月),陈尽良请求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尽良要求亚新物业公司补交各类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该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陈尽良与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尽良支付经济补偿金6341.8元、未休年假工资3498.9元、失业金损失7680元,共计17520.7元;三、驳回陈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亚新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017)豫01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中亚新物业公司向陈尽良支付经济补偿金6341.8元、失业金损失7680元,改判原审判决中亚新物业公司向陈尽良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金额为1077.6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尽良承担。事实与理由:1、亚新物业公司与陈尽良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7月份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亚新物业公司将陈尽良调岗至美好时光物业服务中心秩序员岗位,陈尽良不同意亚新物业公司的调岗安排,合同到期后亚新物业公司与陈尽良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对原审判决判决亚新物业公司向陈尽良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亚新物业公司在与陈尽良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已经安排陈尽良享受年休假待遇或者未享受年休假但是已经给予相应的工资作为年休假待遇,故对于原审法院判决亚新物业公司支付陈尽良相应的年休假工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关于陈尽良要求亚新物业公司补交各类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却在判决书中要求亚新物业公司支付陈尽良相应金额的失业金损失,明显于法无据,前后矛盾。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亚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尽良答辩称:一、亚新物业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述情况表明,不管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是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亚新物业公司并未向陈尽良出具上述文书,存在违法行为。2、未提供陈尽良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期满的,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2016年8月,亚新物业公司无故将陈尽良辞退。即使按照亚新物业公司辩称的因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亚新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陈尽良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亚新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亚新物业公司应支付失业金损失7680元。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亚新物业公司一直未给陈尽良缴纳社保,根据上述规定应支付失业金损失。本案中,无论是亚新物业公司无故辞退还是合同到期终止,都不是因为陈尽良的意愿而中断就业的。2014年2月陈尽良入职,在亚新物业公司处工作两年多。如果亚新物业公司依法为陈尽良缴纳了社保,陈尽良就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因此,陈尽良的失业金损失应由亚新物业公司承担。2、失业金的计算标准。《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1600元/月*80%*6个月计算的失业金损失7680元符合上述规定。三、亚新物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498.9元。1、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上述规定表明:在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不仅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还应计算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视同工作期间的年限。2、年休假如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表明:何时休年休假及如何休年休假都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因此,是否休过年休假应由单位来举证。本案中,亚新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尽良休过年休假,而且上诉状显示:亚新物业公司只是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有异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陈尽良确系未休年休假。从《人员招聘登记表》显示:2011年陈尽良在正商工作过,这表明:陈尽良的工作年限不止3年,一审法院仅仅按照他在亚新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不为过。因此,亚新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亚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并无证据表明亚新物业公意欲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陈尽良续订劳动合同,而陈尽良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亚新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亚新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因亚新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陈尽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亚新物业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陈尽良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其失业金损失;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亚新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尽良休过年休假。故原判判令亚新物业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且数额计算无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苑陈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