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士华与郑陆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士华,郑陆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386号原告:崔士华,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郑陆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华与被告郑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士华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士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崔士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