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严兆群与何志、王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王英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6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严兆群,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建设西路**号楼***室。被申请人:何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申请人:王英章,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志之妻。严兆群与何志、王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何志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南河新村17号楼四单元107室房产(产权证字号:房权证天字第××号)的10万元部分。申请人严兆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此前对被申请人何志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南河新村17号楼四单元107室房产(产权证字号:房权证天字第××号)的10万元部分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兆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何志名下坐落于天长市南河新村17号楼四单元107室房产(产权证字号:房权证天字第××号)的10万元部分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正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