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明周与郭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周,郭存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313号原告:王明周,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存福,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王明周与被告郭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存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868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借去原告人民币5868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偿还。被告郭存福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存福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王明周借款5868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明周现金伍拾捌万陆仟捌佰元借款人郭存福2015年2月13日。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周主张被告郭存福借款58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86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存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周借款58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8元,由被告郭存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林太审 判 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