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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宫宝与朱树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宫宝,朱树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569号原告:朱宫宝,男,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树海,男,回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宫宝诉被告朱树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宫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宫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宫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宫宝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