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7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徐永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徐永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66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宋彩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东,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玖。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永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菲审 判 员  赵宜勇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