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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西安美好猕猴桃研究与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美好猕猴桃研究与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31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西安美好猕猴桃研究与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西安美好猕猴桃研究与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将77000元借给了被告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和2016年1月25日分两次给原告归还人民币35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下余欠款42000元,被告亦表示同意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西安美好猕猴桃研究与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公历7月12日之前归还原告赵某某欠款4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执;诉讼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减半负担4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平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