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工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士祥、杨孝红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工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士祥,杨孝红,昆山市尽显风彩商贸有限公司,陈扬,昆山泓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470号原告:昆山市工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1286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9841921E。法定代表人:周石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君,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士祥,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杨孝红,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昆山市尽显风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290117K。法定代表人:陈士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扬,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泓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696284A。法定代表人:陈扬,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市工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祥、杨孝红、昆山市尽显风彩商贸有限公司、陈扬、昆山泓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工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4元,减半收取8942元,由原告昆山市工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