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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李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李鲁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89号原告: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告:李鲁阳,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