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范建义、姚楚双、文岩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义,姚楚双,文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362号被执行人范建义。被执行人姚楚双。被执行人文岩松。与范建义、姚楚双、文岩松罚金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081刑初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建义、姚楚双、文岩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建义、姚楚双、文岩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建义、姚楚双、文岩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