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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合浦金盼老公馆食品有限公司、刘浩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金盼老公馆食品有限公司,刘浩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浦金盼老公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宁肖,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浩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金盼老公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及房地产等不动产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桂0923执133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