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袁关发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长清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巧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10号申请执行人:袁巧华,女,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梁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长清,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袁巧华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长清劳动争议一案中,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喜德县卫生局的建筑工程款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笃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木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