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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双柏县鄂嘉林场诉双柏县鄂嘉阳太煤矿、赵瑞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柏县鄂林场,双柏县鄂嘉阳太煤矿,赵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双柏县鄂嘉林场,住所地双柏县鄂嘉镇密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2174807701。被执行人:双柏县鄂嘉阳太煤矿,住所地双柏县鄂嘉镇阳太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6041871-7。被执行人:赵瑞杰,男,1975年7月29日生,双柏县鄂嘉阳太煤矿总经理,住云南省安宁市。本院执行的双柏县鄂嘉林场与双柏县鄂嘉阳太煤矿、赵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98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36号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松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