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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某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经常居住地为丹阳市××镇,本案应当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机械新村75幢甲单元502室,上诉人董某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张某在丹阳市××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应当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