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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22号原告:张凤华,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南路金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643280-7。负责人:王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侯春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华与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华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员 袁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