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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玉付与史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付,史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付。被执行人史春富。申请执行人孙玉付与被执行人孙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显刚执行员  邢义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