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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洪燕与唐光华人格权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燕,唐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洪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唐光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关于罗洪燕申请执行唐光华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2元,现因被执行人唐光华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71.4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