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洪燕与唐光华人格权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燕,唐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洪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唐光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关于罗洪燕申请执行唐光华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2元,现因被执行人唐光华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71.4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